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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夜酒仍是酒,侥幸心理不能有
有一种酒叫“隔夜酒”
有一种酒驾叫“隔夜酒驾”
2021年3月7日12时许,鹰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新大队民警孔令亮在龙虎山南大道设置执勤点开展“酒驾”整治工作时。号牌为鲁H**96*的小型轿车驾驶员杜某某通过酒精呼吸检测仪检测时,检测结果为22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面对询问,驾驶员杜某某有些委屈的说:“昨天晚上喝了几杯白酒,想着酒劲过了,没想到检测酒精含量还达到了酒驾标准,喝酒真误事,以后再也不喝了。”
民警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第四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七条第十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款、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二条,对杜某某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共给予罚款1700元,驾驶证记12分,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小编提醒:
请广大的驾驶员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文明驾驶,共同营造良好、有序、安全的道路交通环境。呼吁驾驶员们,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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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高新大队
编辑:邱莉红 审核:洪忠敏 核发:唐圣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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